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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洋大盗”疯狂作案17起盗窃15余万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3-12-02 16:46:54
本网讯(汪细琴 杨光林) 一把钢筋剪、一块钢片,三盗窃分子如入无人之室,频频得手,连续作案17起,盗窃15余万元。近日,江西省德兴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祝先团、夏锡发、姜永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分别为六年六个月,六年,五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万元,二万元。 2011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祝先团伙同郑先松(已判决)来到上饶市信州区立白集团上饶总经销公司,用钢筋剪剪断钢筋防盗窗上的一根钢筋后,从剪断的钢筋的空隙爬入室内,将公司财务办公室的保险柜撬开,窃得保险柜内的人民币现金79,000元后逃离现场。 2012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姜永海驾驶小轿车载夏锡发到广丰县城作案,祝先团与史名雄(外号“老虎“,另案处理)同时也开车到广丰县城作案。后被告人姜永海、夏锡发发采取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广丰县宁武贵家中,窃得现金1,300余元;进入广丰县夏思婷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00元事逃离现场。 这两起盗窃成功实施后,三被告一发不可收拾。从9月26日至12月27日,短短3个月时间,祝先团与姜永海、夏锡发连续三人作案15次,采用插片开门、剪防盗窗方式入户盗窃,足迹遍布玉山、婺源、广丰、德兴、上饶县等上饶周边县城。三被告共盗窃价值1535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先团、夏锡发、姜永海多次入户盗窃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祝先团盗窃5次,盗窃价值98,400元,被告人夏锡发、姜永海盗窃15次,盗窃价值55,150元,均达到数额巨大,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祝先团、夏锡发在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多次流窜入户作案,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的第十四起三被告人入户盗窃,未遂,量刑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先团第十四起盗窃系未遂,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祝先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事实,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酌情从轻。故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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