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美干 谢欣) 广西南丹县一毒贩在怀孕期间,两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在受审期间生下孩子,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孩子需要哺乳,法院予以缓刑处理。12月3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贩卖毒品案,依法认定被告人王霏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2012年7月2日17时许,覃毅虎电话联系王霏霏提出要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王霏霏找到兰荣刚拿到2小包毒品可疑物后,在南丹县城关镇新城区鱼种场一巷子内贩卖2小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给覃毅虎,获款200元。同日20时许,覃毅虎再次联系被告人王霏霏欲购买毒品,王霏霏从兰荣刚处拿到1小包毒品可疑物后,来到南丹县新城区上东酒店门口,贩卖1小包毒品可疑物给覃毅虎,获款100元。二人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即被民警抓获,并从覃毅虎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毛重1.6克,经取样送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氯胺酮。另查明,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王霏霏在南丹县人民医院顺产一女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霏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霏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王霏霏犯罪情节较轻且正处于哺乳期,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