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熊保明) 12月2日,广西西林县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罗明英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5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罗明英以出卖为目的,独自到云南省广南县黑支果乡新寨村木乓村民小组往“花板”街方向的路上与一名不认识的中年妇女以人民币一千元的价格购买得一名出生一个月左右的男婴带回家。次日,被告人罗明英的丈夫杨明达(在逃)和女儿杨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以出卖为目的,到云南省广南县黑支果乡新寨村木乓组往“花板”街方向的另一条小路上与一名不认识的姑娘以人民币一千元的价格购买得一名出生三个月左右的男婴后带回家。2013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罗明英与其女儿杨某某欲将购买到的两名男婴经广西西林县带往广东出售时,在西林县八达镇那卡村汇宏工贸公司门前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明英以出卖营利为目的,收买、接送两名婴儿至广东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罗明英、涉案人杨某某与在逃涉案人杨明达在实施收买、接送该婴儿前已有充分商量和分工,系共同实施的行为,且被告人罗明英在整个拐卖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应按被告人罗明英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综合被告人罗明英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