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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流窜多地专偷学校摩托购买毒品获实刑
发布时间:2013-12-03 10:35:04


    本网讯(黄聪 苏娟)  两男子驾驶面包车从南昌流窜至靖安,专门瞄准中学宿舍,盗窃停在楼下的摩托车后销赃购买毒品。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龚葵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贵生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龚葵云伙同陈贵生驾驶一辆套牌“五菱之光”面包车,流窜至靖安县城的靖安中学宿舍楼下,被告人陈贵生在车上等候,被告人龚葵云下车将受害人陈某的一辆黑色摩托车窃走,之后抬上面包车逃离现场,前往南昌销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066元。

    2012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龚葵云伙同陈贵生驾驶一辆套牌“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靖安县三中校园内的宿舍楼下,被告人陈贵生在车上等候,被告人龚葵云下车将受害人涂某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士摩托车、受害人雷某的一辆红色助力摩托车窃走,之后抬上面包车逃离现场,前往南昌销赃,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经鉴定,被盗的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为1950元,助力摩托车价值为2499元。

    综上,被告人龚葵云、陈贵生实施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65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葵云、陈贵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5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葵云、陈贵生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龚葵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贵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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