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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男子非法出售香樟树5棵获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3-12-03 11:04:14
本网讯(黄万斌 胡祖波)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发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许明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发旺以胡家洲“象山里”山场被其妻舅买下可以砍伐为由,邀约被告人许明先到林场内查看时发现林场内有五棵樟树,于是他们商量着将樟树出售从中获利,遂邀请被告人胡斌一同参与,由许明先作为中间人介绍买主,李发旺、胡斌负责防止胡家洲人闹事。3月中旬,许明先找到张某(另案处理),张某再介绍贵溪人邱某(另案处理)来买樟树,张某与李发旺、胡斌等人具体商谈买卖樟树事宜,最后确定五棵樟树共计10,000元,挖树之前先付2,000元定金。在将要挖树之日,邱某没带钱来,李发旺从地上拣起一根木棍要打邱某,后张某从朋友处借了1,000元先付给李发旺,第二天傍晚这五棵樟树被挖起运走至某高速路口时,由邱某付给胡斌9,000元,其收到这9,000元钱后,付给许明先,后被李发旺拿去分钱,李发旺分给胡斌3,600元,分给许明先2,000元,剩下的钱自己所有。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对非法挖掘的树根进行鉴定,确认胡某等人出售的是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共计五棵。 另查明,2013年6月3日,被告人许明先到余干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上交2,000元违法所得,6月7日,被告人李发旺到余干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上交了4,400元违法所得,被告人胡斌上交了3,600元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发旺、胡斌、许明先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出售属他人所有的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樟树五棵,其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及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三被告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五棵属情节严重,故应依法择一重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发旺、胡斌、许明先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共同实施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发旺是共同犯罪的提议者,积极实施了出售樟树的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斌、许明先起次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李发旺、许明先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胡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考虑到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社会人身危险性较小,可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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