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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3.20"酒驾致8死6伤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3-12-03 13:33:55
本网讯(胡波 乐华方) 11月29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彝良酒驾致8死6伤交通肇事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王玉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昭通运输集团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4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王玉荣因其家族中的妹妹结婚,便帮其接送亲朋,当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玉荣在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牌照为云C25106中型客车,搭载徐某、吴某等14人从彝良县洛泽河镇仓盈村往彝良县城方向行驶,行至洛泽河镇至仓盈村K1+500M处时,因制动系统故障致车辆翻到洛泽河边。造成管某、王某等8人死亡,其余6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玉荣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涉案车辆云C25106号中型客车,由被告人王玉荣出资购买,挂靠在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经营,该公司对云C25106号中型客车作为内部经营车辆统一管理,提供彝良县城至彝良洛泽河镇水泥厂客运班线,每月收取承包经营费用650元。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彝良分公司为投统人将该车向云南交通安全统筹中心投了车辆安全统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玉荣无视国法,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造成8死6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涉案车辆云C25106号中型客车系被告人王玉荣出资购买,挂靠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被告人王玉荣每月向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交纳挂靠费,在该公司的统一管理、安排下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实际上该车已经不是私车,而是从属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旗下的营运公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使用权已因挂靠行为由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掌控,被挂靠公司已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被告人王玉荣及其挂靠车辆都因挂靠行为而属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并受其管理和支配。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挂靠关系仍然存在,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对涉案车辆应当有管理,并保障其运输活动安全的义务,但其未尽到此义务,对本案交通事故中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 法院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玉荣表示服从判决,受伤人员骆某当庭表示上诉,三名受害人及家属表示需时间考虑,其余代理人及受害人家属均表示对判决很满意,不上诉,被告昭通运输集团公司代理人表示需公司决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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