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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丈夫举债不还 妻子被判共同承担
发布时间:2013-12-03 16:54:25


    本网讯(黄聪 刘兴)  夫妻两次分别向朋友借款12000元和4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到期后,丈夫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庭审中辩称第二张借条包含了第一张借条的金额,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旭阳、黄梅秀夫妇归还原告俞永忠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俞永忠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该款之日止。其中12000元自2011年1月7日起开始计算,43000元自2011年12月20日起开始计算。

    原告俞永忠与被告刘旭阳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12月7日,被告刘旭阳、黄梅秀向原告俞永忠借款12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同时由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注明:“借到俞永忠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正(在壹个月之内如数还)此据,借钱人:黄梅秀、刘旭阳。2010年12月7日。”2011年8月30日,被告刘旭阳又向原告俞永忠借款43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注明:“借到俞永忠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正,此据,借款人:刘旭阳,2011年8月30日。”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此后,原告俞永忠多次要求被告刘旭阳归还借款,被告刘旭阳均未能归还。故原告俞永忠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刘旭阳与黄梅秀于1983年登记结婚,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显然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原、被告双方第二张借条43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不予支持,只能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

    法院认为,被告刘旭阳辩称43000元的借条包含了12000元的借条辩解,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第二张借条43000元,虽由被告刘旭阳一人出具,但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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