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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主因顾客尝后未买打伤对方领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03 15:34:19
本网讯(周伟丽 易瑛) 一女子因顾客尝吃了橘子未购买而与顾客产生争执,并将顾客打伤。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志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志艳与其家人在宜春市贸易广场经营水果店。2012年11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易彩兰尝吃了被告人肖志艳的橘子后未购买,为此,被告人肖志艳与被害人易彩兰发生口角,继而撕扯。被旁人劝开后,被害人易彩兰从自己车上拿一把方向锁欲殴打被告人肖志艳,被告人肖志艳的丈夫见状从被害人易彩兰手中抢下方向锁,被告人肖志艳接过方向锁甩打在被害人手肘上。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甲级,九级伤残。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易彩兰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肖志艳与被害人易彩兰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万元,并于同日履行。被害人易彩兰因而撤回民事诉讼,并出具惊解书,请求对被告人肖志艳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志艳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甲级,九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志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依照被告人肖志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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