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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男子驾驶无牌重型货车碾死两人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12-03 16:04:45


    本网讯(李佳芮)  2013年11月21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林刚驾驶无牌重型货车时麻痹大意,造成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9时40分许,被告人林刚驾驶其购买的无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东乡县道路行驶时,与前方同向的丁雨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后载余秋秋)追尾相碰撞,致使丁雨、余秋秋摔倒在公路旁边,林刚驾驶的无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轮胎从丁雨和余秋秋的胸部碾过驶过,造成其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案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林刚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林刚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林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0000元,取得被害人方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林刚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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