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国军 黄俊灵)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件,被告人杨华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至2009年5月份、2012年3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杨华良驾驶摩托车在东乡县城街心花园、冷井二巷、萝卜岗东区、恒安西路及铜矿等地,先后四十次,乘人不备,将被害人何彩虹、陈碧云、王树英、黄莲香、朱华英、冯淑英、蒋桂兰、乐玲、黄玉芳、吴剑渊、王金莲、杨翠萍、李珍珠、洪秋红、周美珍、卢聃、潘虹、陈金玲、杨志萍、丁红、王小宁、游琴、谢淑娇、乐六香、吴梅风、周赛琴、胡小兰、刘云华、李志琴、嵇芳琴、杨鲜梅、刘文菊、乐美珍、王建琴、周冰、何秀珍、王梅芳、陈雅芳、邱年美、毕宝珍等人随身携带的包抢走,共抢得现金20918元、财物价值人民币11437.1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华良利用行驶的车辆,乘人不备,先后40次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032.4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杨华良犯抢夺罪后因病取保,经通知却不到案,并再犯同种之罪,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华良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华良能向被害人部分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