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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三男子盗走两辆报复车辆并销赃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3-12-04 09:19:38


    本网讯(谭国军 黄俊灵)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吴军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赵和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吴轶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军卫、赵和平、吴轶民三人于2012年8月4日凌晨0时许驾车至东乡县海润陶瓷厂大门对面的一空地上,将李志勇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冰花牌后八轮平板车(属报废车辆,价值人民币18900元)盗走,至8月8日三被告人将该车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乐平市金属回收公司,赃款三人平分。

  被告人吴军卫、赵和平、吴轶民三人于9月8日23时驾车至乐安县大码头台尾村高速路口边的一空地上,将邱会珍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解放牌平板车(已报废,价值人民币21900元)盗走,至9月10日三被告人将该车开到乐平市金属回收公司欲出卖时被乐平市公安局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军卫、赵和平、吴轶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共同盗窃他人汽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080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均属流窜作案。被告人吴军卫、赵和平在其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具体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属主犯,但被告人吴军卫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提起犯意,并邀集他人参与,租车去实施盗窃,其所起作用较被告人赵和平大,对被告人赵和平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轶民在共同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积极退赃,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和平、吴轶民就此所提辩护意见成立。三被告人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和平、吴轶民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村委会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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