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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专门冒充老人亲朋“借钱”骗财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3-12-04 13:50:51


    本网讯(徐娟)  一男子因诈骗犯罪入狱三次仍不思悔改,出狱之后旧态萌发,专门冒充上了年纪之人的亲戚朋友取得被害人信任,以“借钱”为由骗取老人钱财。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叶加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叶加优2004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再次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刑满释放。在出狱二个月后,被告人叶加优来到遂川县泉江镇李屋坪,冒充被害人焦某(1946年出生)儿子的朋友,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焦某现金300元。之后,其来到遂川县泉江镇林业公司宿舍,冒充被害人韩某(1942年出生)的亲戚,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现金150元。自2012年年初至2013年6月,被告人叶加优采取相同的手法骗得了12名老人的信任,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450元。案发后,被告人叶加优有协助警方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且叶加优已全部退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加优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叶加优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对象是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但叶加优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全部退赃,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叶加优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加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叶加优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对象大多数为老年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加优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退清全部赃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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