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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反思
作者:姜华 陈长青 发布时间:2013-12-04 10:27:4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清末变法之际,制度层面的成果消失了,但精神实质却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当代中国在学习西方法律的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从战国时期出现的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成文法典《法经》开始。直至鸦片战争前大清王朝的《大清律例》为止,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具有独特民族性的中华法系。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中国深厚的儒家文化的土壤之中,其影响不仅是直接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而且造就了千百年来民众的法律意识,甚至影响到人们的心理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在古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刑即是法。传统社会的公法文化造就了“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千百年来的代表性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呈现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系与结构。我国历史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内容绝大多数讲的就是刑事方面的法律。以后历代官方成文法典的内容也以刑事方法为主,而且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等也大多采用刑事处罚措施。所以,有些学者称中国古代法文化亦是刑法文化,这一点也不为过。 (二)追求无讼,崇尚和谐。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通过血缘连接的人情,把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习惯法的自然约束和道德法庭的社会监督有机的统一为一体,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正式法律。所以当冲突发生时,人们首先考虑的上尽量争取公堂以外通过族人、亲友、乡人的调停、仲裁来求得和解,讲求随遇而安和彼此妥协,能息事宁人的尽量不去法制化矛盾,以免由诉讼而与他人结怨,由诉讼而被周围的人羞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念对于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完美地统一。“礼法合一”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基本特征。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自西周周公制礼起,到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出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而且把礼和仁结合起来,创设了一套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礼”的秩序的伦理法体系。至两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学说和法家的某些思想成分,创设了一套加强封建专制的法律理论。至唐代时,终于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四)慎刑。慎刑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慎刑思想最初在西周是期提出,经过历代的发展,不断完善。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是中国慎刑思想的最初体现,汉代又在儒家学一阴阳学等影响下发展为“德主刑辅”,至盛唐时期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宋、明、清均在慎刑制度上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国古代受儒家学说的影响,历代一直强调谨慎用刑,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最高审级严格审查,奏请皇帝才可执行,死刑复奏制度是古代慎刑思想的重要体现。慎刑思想实际上是对百姓生命和身心健康的关注,是统治者“仁政”“爱民”的具体体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今社会的积极影响 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其中包含了许多优秀的成分,有益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道德,认为道德是做人之根本,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当法律与道德冲突之时,法律经常要屈就于道德。通过采用“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另外,在很多法律无法很好发挥作用的地方,正是道德伦理的调节才使社会秩序井然不乱。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就是我们向现代法治社会迈进的过程,同这种转型和过渡的社会相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秩序呈现出复杂的态势,它是由法治秩序、礼治秩序、德治秩序、人治秩序、宗法秩序等组合而成的多元混合秩序。因此,在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重视法律以外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作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提倡诚信友爱、团结互助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形成人与人之间互信互爱的良好人际关系。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出发点,而秩序和谐是儒家的最高价值理想。儒家主张“天人合一”和“中庸”之道,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也或许正基于此,地域广大、文化多元的古代中国在缺乏法律资源的情况下,才能依然维持着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静止的社会,它承认各个阶层、各行各业和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具体利益和要求,承认它们之间存在着矛盾,但这些矛盾中很多是可以通过沟通协调,互谅互让来化解的。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活力,运用传统的法律文化,以调解这种形式来化解一些民事和轻微的刑事伤害案件,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少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另一方面也利于加强社会凝聚力和自治能力。 (三)在传统法律文化赖以形成的儒家文化中,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在今天仍具有积极意义。“仁”是孔子伦理法的价值本体,包含着丰富的内容,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孔子“仁者爱人”的观点,即重视人,关心人。同时,孔子要求统治者,特别是君主要“爱人”,要“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发挥表率的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孟子则对春秋以来的“重民”思想进行了总结和升华,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认为民是国家之本,民心向背是国家和君主的安危之所系。孔子创仁学,倡德政,孟子把两者结合起来,发展了具有完整体系的政治法律理论--仁政学说。其核心是“民”字,始终贯穿着“民贵君轻”的民本精神。“民本”思想所蕴含的“民主”精神与当代我国法治建设中坚持的“以人为本”思想是相通的,当代的“以人为本”思想是由古代为政以德的“民本”思想经先进理论的改造和更新而成的,在当代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此外,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提倡的义利观和诚信原则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思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重义轻利”的要求便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当前,在我们经济活动中大力提倡“诚信”的道德精神,并且诚实信用原则已被写入法律之中,我国《民法》、《合同法》中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积 极意义。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今社会的消极影响 中国现代法律意识,无论其中渗透了多少世界先进的理论思想,也无法摆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惯性影响”。对现代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十分广泛而深远,尤其体现在如下两大方面: (一)对“法律至上”理念的消极影响。法律至上理念,不仅是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核心,也是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全体公民而言,“法律至上”要求从普通民众到司法执法主体,都要真正服从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礼贵于法”、“求和畏诉”、“人情大于法理”、“刑即法”、“不重程序”这些传统法律文化,造成了对司法权威的怀疑、一味求和而轻视法律、领导的人治恶习、下属畏上而违规违法等现状,产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破坏法律权威和尊严的现象,从而违背了“法律至上”的理念。 (二)对公民权利意识的消极影响。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公民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中的重要内容,在法治化进程中尤为重要。然而,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十分缺少有关权利意识的内容,并且对现代公民权利意识,包括权利主体观念、权利客体、权利主张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影响,是造成现代民主权利意识缺乏的重要原因。公民权利意识的欠缺和与传统法律文化相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权利主体观念的泯灭。古代传统儒家文化造成的“重礼轻法、礼法合一”的传统法律习惯和“重和轻讼、无讼是求”的价值取向,都是阻碍权利主体观念产生的主要因素。“重礼”加剧了“礼”对权利主体独立意识的束缚;“轻法”削弱了“法”对权利主体独立状态的维护。尤其是这里的“法”还有别于我们讲的法治中的“法”的含义,是一种狭义的掌握在统治者手中的工具主义的律令,而非属于为保障国民权利而产生的“约法”性质。“重和”形成了国民缺少清晰原则和严格界限的中庸式的模糊品格;“轻讼”导致了国民主张权利的积极态度的匮乏,和以牺牲实质正义而片面主张形式和谐的迂腐心理。“礼”使人伦有序、尊卑有分,“和”让社会稳定、民心安宁,可他们同时却又扼杀了独立自主的意识,甚至还造成了近乎奴性的国民特征。目前情况是,人们并没有这种权利主体意识,一种消极中庸的态度随处可见,尤其是同西方那些法治更先进些的国家相比时更明显。一些西方国家公民是本着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理念以一种契约关系来看待社会权利划分的。这样,就可以把个人以权力主体的身份与社会各项事务相联系,不只是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了,而是从更高的层次和更宏阔的角度关注个人价值等社会问题。此种情况下,法律便成了视野范围之内的概念,法律与保护民主权利的本质关联自然就可以被挖掘、认可和实施了。 2.权利客体的混淆。“重义轻利、权义不等的价值观”和“重刑轻民、以刑为主的公法模式”也是古代传统儒家文化影响下产生的。在传统观念中,“利”与“义”被置于相对相敌的境地,“利”这一词汇被涂上了贬义色彩,对它的追逐者也沦为儒家文化中的“小人”。目前的状况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即使是随着《物权法》、《公司法》等民商性质法条的颁布,以及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观念更新,使人们对权力行使的对象有了更深入、准确的了解,不再像以前那样,一提到法律便首先想到刑法;一想到权利,脑中茫然。但是,仍然不可忽视目前民主权利意识缺乏中对权利具体支配内容的误解及无知。尤其严重的是,这种误解和无知,不仅仅存在于普通民众中,还普遍存在于国家管理者层面。我们有权利吗,有什么权利,这些权利可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该受多少必要的限制,受谁限制、多大程度的限制?这些都是我们关于权利客体该思考的问题。民权制度培养对别人的尊重和自由的尊重,也学会维护自身的尊严和自由。与之有关的皆可是权利客体的内容。 3.权利主张方式的不当。“重权轻法、权大于法的人治理念”及“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虚无主义”不仅是传统法律思想的弊端,同样沿袭到近代法律运行过程中。这也都与传统文化教化有关。“国不可一日无君”产生的一系列后果冲击着“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礼”所维护的等级秩序中,王权处于顶端,以下权力层级分布。对君主的服从,向下引导和推广为对上级领导的服从,进而演化成一种普遍的对掌权者的几乎无条件的妥协以及对权力的不加深思的迷信。权力过于集中却又缺少由下而上的制衡,还没有真正开放的学理推进,这样,权的实效性导致权力崇拜。在这种观念指引下,自然会忽略正当程序,比如现代社会仍存在着受人情与礼俗深刻影响的处事逻辑,即遇到问题首先想从掌权的领导层处寻找突破口,拉关系、走后门等现象很普遍甚至是主流思路。随即,情况发展下去,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进而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即使有正确的权利主体意识,对权利内容也有所掌握,但是,在主张权利时却没有程序正义的话,一切也只会前功尽弃。 四、结语 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应坚持对待一切传统文化的态度,吸收其精华、遗弃其糟粕。我国现行的立法、司法过程中,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较多的现代化传承,如死刑复核程序,将死刑案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既反映了当今社会保障人权、非报复主义等法律文化,也继承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等特点。类似的继承还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调解结案方式追求“无讼”等。在遗弃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较多,如子女的婚姻自由不受父母干涉、子女平等继承权等等。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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