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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官庭审语言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12-04 10:53:49
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定纷止争的特定场所。在法庭这一特殊的表演舞台上,法官的语言素质的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人民法官的形象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代表国家履行审判案件、惩恶扬善重要职责。不仅关系到案件审理的效果,而且关系到审判机关的形象。树立人民法官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塑造人民法官可亲、可信、可敬、威严的执法形象,关键要凭借庭审语言。笔者结合孟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一些情况,浅析法官庭审语言的特点及要求,在此基础上谈谈如何提高法官庭审语言的运用能力,以期对法官庭审工作有所帮助。 一、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 (一)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 (二)法官庭审语言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服从性。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 2、地域性。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3、通用多元性是在法定的公开场合实施的,法官语言的受众不仅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诉人、书记员等诉讼参与人,还包括旁听人员。这就要求法官要充分运用语言技巧,确保全部受众能够准确接收信息。这种通用是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4、法律性。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5、对话性。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 6、 职权性。人民法官代表国家审判案件。与其他诉讼参加人相比,人民法官语言表达的不是其个人的观点,是审判机关的意见,具有鲜明的职权性。这就要求人民法官要立足审判职能,恰当运用庭审语言。 7、多样性。人民法官的庭审活动,既有讯问、询问,又有认证,还有定案,各个环节的要求不同。人民法官要针对庭审不同阶段,灵活运用语言。 8、 程式性。案件的庭审是按照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官的庭审语言要适应相关程序性规定。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公诉人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9、 艺术性——人民法官审理案件不仅要求法律效果,而且还要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需要极强的感染力。它需要人民法官具备良好的职业修养。 二、当前法院审理案件中对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求 (一)专业。法院庭审中,人民法官围绕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审理,通常会大量使用法律专业术语。法律术语对于专业人员来说属于通用语,理解起来没有问题。但对于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有时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术语。特别是被告人误解时,需要及时明晰概念,引导论辩方向。 (二)简洁到位。法官在询问、讯问、认证时应做到语言简洁,力争以最少的语言清楚表达意思,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渡语。要立住观点,不拘泥于单一证据,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确保论理到位。 (三)规范得体。庭审中要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做到仪表端庄,举止得体。庭审语言要平和有度、坚定有力,体现司法权威。要尊重原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不得使用有辱他人人格的语言。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庭审行为规范》,对法官庭审语言进行了规范。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庭审语言,准确运用法言法语,避免随意性。 (四)严密。法官庭审语言需要严密的逻辑性。都需要逻辑观念。一旦逻辑上出现错误,不但不能充分查明事实,还会陷于被动局面。 (五)机敏。法官当庭接受各方信息,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要当机立断,及时地作出反应,迅速组织言语,面对庭审中出现的意外变化,有机智灵敏的口语应对能力。 三、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法官的庭审语言的异同 (一)刑事庭审中。应突出法官威严的形象。刑事案件面对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法官代表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根据检察院的指控,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判断其构成的罪名,决定是否剥夺被告人一定年限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否要剥夺其生命,是否要判处其他刑罚等。这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因而表情要庄重、肃穆,手势要果断、明确,目光要有力度感。而在少年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的形象则要有所不同。少年被告人心理状态容易不稳定,思想和行为的可塑性较强,庭审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最终目的。故法官的形象不宜过于严厉,要像对待偶尔犯了错的孩子一样来对待少年被告人,态度可以温和一些,眼神可以柔和一些,语气也可以平和一些,使少年被告人感受到社会还没有完全拒绝他,只要认识错误,好好改造,还有前途。 (二)民事案件庭审中。民事案件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庭审中,法官要着重体现出居中审判的立场,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在法庭里,不宜对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态度过于热忱的举动,如握手,也不宜对某一方态度过于冰冷,如不理不睬。在质证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同等的质证机会。在辩论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均等的发言时间。当事人发言过程中,除非有侮辱、讽刺的话语或重复太多,一般不要随意挥手打断。 (三)行政案件庭审中。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官民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原告往往由于要求得不到满足、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愤然”起诉,诉讼过程中难免带有一些对政府不满的情绪。而由于工作接触较多,法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有可能比较熟悉。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庭上态度必须严格中立,要格外重视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注意自己对待原、被告双方的态度,绝对不能在法庭上以表情、举止暗示被告,对原告则要尽可能地宽容一些,只要不违反法庭纪律,可以允许原告多讲一些,法官应当专注地听取其意见,可以用手势多鼓励原告发表对自己有利的见解。 (四)在主持调解的时候,法官要保持一种良好的情绪状态和具有亲和力的形象。要促使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法官必须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感,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一般比较具有亲和力的法官形象是:讲道理、谦和、大度、彬彬有礼、不卑不亢。在同当事人交谈时,要注意对方的情绪反应。一般认为同性之间交谈时,只有相互注视到对方的眼睛时,彼此的沟通才能建立,若想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在整个谈话时间里,双方目光相接累计应达到50%至70%的时间,这一点在法官主持调解时应当意识到。而如果面对蛮不讲理、出言不逊的当事人法官要沉着冷静、不急不躁,防止不良情绪的流露。否则,容易使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受阻,使调解难以顺利进行。 四、如何提高法官庭审语言运用能力 (一)法官要潜心积累知识,灵活运用庭审语言, 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不仅要掌握与审判业务有关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熟悉和了解与办案有关的各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并熟悉了解社会生活中一般状况。要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注意学习涉及到的各种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和科技、历史、人文等知识,健全自己的知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容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紧紧掌握住庭审的主动权,同时要学会自控,情感不宜过分外露,不要刺激对方,有意造成情感上的对立。只有驾驭好自己的情绪,才能驾驭庭审语言。 (二)培养良好的人格素质。尽管法庭上要求法官保持高度的客观和冷静,但在语言交锋的同时总是伴随着强烈的感情交锋。一个正直、高尚、维护公正的人民法官,应该自觉地做到外表印象与内在本质(的良好统一。学会尊重对方,提高自身涵养。力戒先入为主,坚决杜绝用恶劣的语言。 (三)充分做好庭前准备。注重庭前准备工作,力促提升庭审实效。全面吃透案情,做好庭审预案。做到对案件的事实等细节了如指掌,对于各种类型的有利于证明事实的直接与间接证据做到心中有数,并能够灵活应用。制定好庭审预案。突出重点,深入细致地研究各方将会在哪些方面提出中心论点,有针对性地准备庭审总结意见。 (四)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首先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审理完毕时的言辞。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其次,法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有法言法语可用的,不用普通言辞。 (五)法官庭审语言表达的音调要平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口语表达,直接关系到他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决定了他们的前途与命运。因此,法官所讲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听清楚。如果法官在讲话时太激动、音调忽高忽低、讲得太快、或者讲得不连贯,都会影响讲话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对方听不清楚,从而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以让对方听清楚为原则。讲话时以中音平直调中等语速为主。也兼顾其他语调。 (六)法官庭审时的态势语言要得体。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因此,他们口语表达的态势直接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关系到法庭庄重与严肃的气氛能否形成。法官进行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得体,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首先力求少而精。一般来说,在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时,需要用态势来配合的不多。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态势变化不多,有些动作的态势是有规定的,有的态势是很单一的。其次,力求审慎。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作出每一个动作,都要审慎,绝不允许在法庭上乱说乱动,谈笑风生。再者力求自然。在审判口语中,在借用态势语言时,一定要自然、贴切、恰如其分,不能矫揉造作,更不允许随意变换、创新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发[2005]19号)以及一些相关规范性的文件中有关法官语言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规定。“法官在庭审中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严禁酒后参加庭审;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 结语 总之,司法是一种专门技艺,同时也是一门艺术。和谐的司法既能平息解纷,又能给人以美的享受,而法官正确运用法言法语是不可缺少的因素。语言能力高低决定了法律质量的优劣,司法的优劣取决于法官对法言法语驾御能力的高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正确使用庭审语言,不仅能够达到较好的审判效果,保证其所从事的审判工作的质量,而且能保证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的顺利完成。 (作者单位: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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