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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快递员盗窃快递包裹被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05 09:20:04


    本网讯(赖红宇 聂国华)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审结一起快递员盗窃快递包裹的案件,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中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李中明系申通快递业务员,2013年7月7日22时许,其在淘宝网上以假名朱桂亮的名义购买一台白色苹果IPAD平板电脑,邮寄地址南昌市顺外路东方塞纳小区。7月8日该平板电脑到达圆通速递湖坊分部后,李中明于是要求圆通速递于7月9日10时送货至该小区G8栋。7月9日10时许,圆通快递的三轮送货车出现在该小区,李中明看见内有收货人为朱桂亮的包裹,遂趁被害人周某(系圆通速递公司业务员)不在之机窃得该包裹,迅速离开现场。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李中明万万没有想到,其所作所为全部被对面一家商店的监控拍摄下来。周某在发现包裹丢失系监控中的男子所为后,并没有急着报警,而是打电话给李中明所在申通快递公司,说有快递到了该公司并要求该公司第二天送快递到东方塞纳小区,快递公司自然将该业务交给李中明。而李中明不知是计。7月10日,李中明按时将快递送到该小区,但等来的不是签收,而是候在此处多时的周某。周某二话没说,直接将李中明控制并送到公安机关。案发后,该平板电脑被收缴并发还给周某。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4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中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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