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简正波) 被告人陶智到一酒店住宿,工作人员误将已有人入住的客房再次开给了陶智,其进入房间后发现一挎包内有万元现金,遂起贪念占为己有。12月2日,德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陶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0月24日下午,被害人姚路入住德安县某酒店5006房间,将自己装有一万元现金的黑棕色挎包放置在房间行李柜后离开。后该酒店服务员小珍误将该房间重复开给被告人陶智入住,被告人陶智进到房间发现挎包内的钱后遂生贪念,秘密窃取挎包内一万元现金据为己有。其后服务员小珍发现工作失误,便将被告人调换至5003房间入住,当晚被告人便带钱就离开了酒店。第二天凌晨被害人姚路回到房间发现钱被盗,询问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并查看视频监控,在此项期间仅有小珍带被告人陶智进入过5006房间,服务员便联系被告人陶智询问是否在5006房间拿钱,被告人对此予以否认。2013年7月8日,被告人陶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其在德安县某酒店5006房间盗窃事实,其家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代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代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