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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苦心”老父为送儿礼物购赃物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3-12-05 09:29:54


    本网讯(黄戌娟 卢为明)  家住湘潭市岳塘区的老汉李福全很想送儿子一件礼物,心想最好是物美价廉的,恰巧,他逮住了一个机会,花1500元钱买了个价值6000元的金项链并送给了儿子。谁料,东窗事发,李福全被“请”进了派出所,这下倒把儿子给急哭了。近日,湘潭县法院对李福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7月底的一天,李福全一个朋友的女儿陈小敏打电话约其见面。他们在湘潭市的一个茶楼见面后,陈小敏拿出一副金项链给他,问他是否要买。他接过项链仔细看了看,告诉陈小敏说:“不知道项链是真的还是假的,要拿去问一下别人,再者我身上只有500元钱。”陈小敏说:“我将项链放在你那,你先给我500元钱。”于是其给了陈小敏500元。过了几天,陈小敏又打电话问其在哪,身上有多少钱。李福全说身上只有600元,陈小敏说那条项链1500元卖给他,李福全表示同意,要她过来拿钱。于是陈小敏坐摩的来到湘潭市韶山东路某处见面。见面后李福全又给陈小敏600元,并问了她一句:“你这根项链是怎么来的?”陈小敏告知这根金项链来路不正,李福全便告诉陈小敏,还有400元钱不敢给了,说完他们就各自离开了。李福全将买得的金项链送给了儿子,儿子很是高兴,还曾在朋友面前炫耀。案发后,李福全的儿子将金项链送回派出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福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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