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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无牌证电动车撞伤他人被判一年
发布时间:2013-12-05 09:51:16


    本网讯(储德水)  驾驶无牌证电动车撞伤行人,并致行人重伤,同车者却称自己为肇事者,2013年11月20信州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姜国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3年3月20日9时,被告人姜国林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罗桂元,致使被害人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打急救电话,与其同车的陈美春向交警及被害人家属自称是驾驶员,被告人姜国林因害怕家属闹事隐瞒了肇事者的事实。经民警询问,陈美春承认了顶替事实,被告人姜国春交代了犯罪事实。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姜国林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二轮电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减速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姜国林与被害人罗桂圆达成协议,被告人姜国林赔偿了被害人罗桂圆损失68,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国林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姜国林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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