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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急”司机抢道先行致人亡被判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05 10:36:35


    本网讯(毛伟)  遵章是安全的前提,违规是车祸的根源,驾车一定要时刻遵守交通规则,违规驾驶害人害己,构成犯罪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因为在开车时抢道先行,加之注意力不集中,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7月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雷木旺驾驶赣E72366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铅山县鹅湖大道青湖加油站西出口向左转弯出来,往茶场方向行驶,遇茶场往河口方向行驶的由费建英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由于被告人雷木旺驾驶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驾驶车辆出路口向左转弯时操作不规范,驾驶车辆注意力不集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完全封闭对方车辆的刑事路线,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车辆在左转弯时左侧护栏与费建英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大面板发生碰撞,致使费建英人车到底后被赣E72366号车辆左侧顺数第三排车轮碾压,造成费建英经铅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机动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经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雷木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雷木旺向铅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木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木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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