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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惯偷屡教不改专偷五金器材“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3-12-05 13:45:23
本网讯(刘燕婷 肖婷) 一男子因盗窃犯罪入狱三次仍不思悔改,出狱之后旧态萌发,以五金店为目标,专门偷电线。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延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延辉是湖南省邵阳人,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堪称屡教不改。 2012年4月6日刑满释放后,被告人王延辉于当年12月9日伙同李有平(已判刑)、艾龙(刑拘在逃)、李翔(刑拘在逃)驾驶从上海租来的别克轿车窜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宏大五金店”附近。艾龙负责驾驶,继续呆在汽车内,王延辉、李有平、李翔下车进入该五金店。李有平以购买少量商品为由缠住售货员,而王延辉与李翔则趁机盗窃,盗得200根世达牌锯条价值1060元和40根钻头价值136元,三人离开门店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二十天后,四人又租车到吴江区的“建益五金店”以同样的方法盗窃价值5550元的丝攻。于2013年1月8日,被告人王延辉同李东开、艾祥海、李金茂、“方阿几”等人从湖南租车窜至江西省莲花县“河洲五金店”,几个人以同样的方法在该店盗取价值1880元的铜芯电线9捆。案发后,被告人王延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延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延辉所起的作用较大,系主犯;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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