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春泉) 男子没有举得驾驶资格证,且饮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近日,被告人龙力被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龙力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小桥车在320国道从万载县城往上高县城方向行驶,车上载有王庆、田章。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龙力驾车行至万载县粮食储备库前路段时,撞到道路右侧花圃隔离带,王庆被甩出车外,经万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庆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力下车搜寻王庆,打了120电话后,在现场等候。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龙力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56.94 mg/100ml。经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龙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龙力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力已赔偿给被害人王庆人民币27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饮酒的情况下驾车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龙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