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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对夫妻产销掺化工原料“松香鸭”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06 09:24:34


    本网讯(杨芳 尹玉超)  12月4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但唐平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柯小春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7月初,被告人但唐平、柯小春在九江市庐山区五里街道白水湖岸边一简易棚房内,使用工业松香加热成液体后,鸭子放入其中,利用松香的浸泡和粘性出除掉鸭毛,最终送到市场上销售,并在五里菜市场予以销售。

    2013年7月5日,被告人但唐平、柯小春在加工店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鸭子(已脱毛)19只及工业松香若干。经鉴定,被扣押的松香系工业松香,属食品添加剂外的化学物质,使用该类松香对畜禽类脱毛后,人长期使用这种畜禽类肉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但唐平、柯小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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