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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一男子扒窃275元因害怕归还获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3-12-06 09:47:11


    本网讯(易胜南 黎志峰)  一男子扒窃275元后因受害人发觉,无奈将钱款归还受害人,但仍获管制刑并处罚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立平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胡立平来到城区商场寻找目标,意图扒窃作案。在一处摊位上见到妇女廖某手中紧提着塑料袋,意识到袋中放有现金。遂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划开塑料袋,扒窃到袋内现金275元。胡立平刚走两步,被廖某察觉追上质问,无奈将钱还给廖某,离开现场。廖某继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胡立平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修改,扒窃构成盗窃罪,不再以“数额较大”为要件。这是因为日常生活中,扒窃犯罪屡有发生,同时扒窃具有隐秘性,窃取的又是被害人的贴身财物,对社会危害严重。本案中,被告人虽然被失主发现后返还了财物,但是扒窃行为已经完成,财物处于被告人的控制中,属于盗窃既遂。因此对于扒窃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数额大小和归还财物与否均不影响扒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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