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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97后”少年混社会两次致人重伤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06 09:58:02


    本网讯(曹强 黄聪)  三“97后”少年因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跟随不良青年混,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两次持械殴打他人致重伤。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水根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定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鹏(1997年11月生)、陈定旗(1998年2月生)等人靖安县三中附近遇到被害人胡某。被告人赵鹏、陈定旗等人将胡某拖到靖安三中附近一巷子里用铁棍殴打,胡某逃脱。胡某被打后,纠集陈某等人在靖安县“老刘家俱城”找被告人赵鹏报复。被告人曾水根(1997年12月生)听说有人要打被告人赵鹏,便与柯伟(未满14周岁)手持铁棍赶到“老刘家俱城”帮忙。被告人赵鹏、陈定旗持铁棍殴打胡某被被告人曾水根制止。被告人曾水根、赵鹏、陈定旗与柯伟等人便用铁棍对陈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2012年12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曾水根、陈定旗等二十余人在靖安三中侧门,因琐事与赵某、黄某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曾水根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赵某、黄某刺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黄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鹏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损失11000元,被告人陈定旗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损失10000元,赵某损失2000元,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水根父母均因诈骗被公安机关关押,造致曾水根无人监护。被告人陈定旗父母离弃,跟随爷爷生活。被告人赵鹏初中失学。三被告人因受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跟随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混,以致发生持械伤人的严重后果,经过法庭教育,三被告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重新做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水根、赵鹏、陈定旗故意伤害陈某、赵某身体,致两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水根、赵鹏、陈定旗系共同犯罪,犯罪时均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赵鹏、陈定旗案发后赔偿了陈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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