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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两男子为筹毒资抢夺金项链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12-06 10:10:12
本网讯(彭振林 王永军) 为筹集毒资前去抢夺他人钱财,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赵农、刘畋犯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一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赵农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一交叉路口处,抢走张某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换取了4小包海洛因吸食。 2012年9月1日7时许,被告人赵农、刘畋相互勾结,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同一交叉路口处,抢走李某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黄金项链1条,已退给被害人张某;被告人赵农赔偿被害人李某4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农、刘畋为图不法经济利益,单独或相互勾结,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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