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国军 黄俊灵)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案件,被告人徐宽荣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徐宽荣在黎圩镇祠源组屋背山场下的田里做事,为了除去田埂上的杂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后见火势较小离开现场,由于天气干燥并刮风,火势沿着屋背山上蔓延到附近的山林,因火势较大,被告人徐宽荣和妻子无法扑灭,引起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3.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公顷。被告人徐宽荣在火灾现场经黎圩镇干部询问,即如实交待了其失火的事实经过,并随镇干部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宽荣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林区附近使用明火烧杂草,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3.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被告人徐宽荣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且是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宽荣在现场救火,经询问即交待其犯罪事实,并随镇干部归案,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宽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经查与被告人徐宽荣的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相适应,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并当庭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适用缓刑。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