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国军 黄俊灵)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绑架案件,被告人乐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乐斌于2012年8月份至11月份在东乡县华丽商贸公司当业务销售员,在这期间被告人乐斌将销售的业务货款赌博输掉了,因欠债无力偿还,便想到其家附近黄雁家有钱,以绑架黄雁在孝岗一小读书的儿子黄某某获取钱财。2012年12月10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乐斌戴头盔和口罩、穿雨衣骑一辆女式踏板摩托车至东乡县孝岗一小门口等被害人黄某某放学,被告人乐斌在一小门口见到被害人黄某某后就对被害人黄某某讲是他父母的同事,带被害人黄某某去吃饭为由将被害人黄某某带至东乡县邓家乡、红星等地。随后,被告人乐斌联系被害人黄某某的母亲黄淑琴,以黄某某在其手上相威胁,要求黄淑琴准备好现金人民币50000元赎人。当天晚上7时许,黄淑琴携带现金人民币40000元到达东乡大酒店东侧的巷子口与被告人乐斌会面,被告人乐斌将被害人黄某某交还给黄淑琴后从黄淑琴手中拿走现金人民币40000元,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乐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乐斌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绑架过程中,被告人乐斌未造成人质人身伤害等后果且返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8600元,取得被害人的监护人(父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斌辩解称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