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丁亚) 2007年,商务部、财政部制定了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家电下乡使农民每购买一台家电产品可享受13%的政策补贴,这是国家惠及农民、拉动内需采取的一项举措,然而一些受委托商却为谋求一己私利,违反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套取国家资金。2013年11月1日,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为、尹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赃款26572元,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为和尹云夫妻二人系共同经营销售太标牌太阳能家电下乡产品的个体商户。2009年12月,县财政局与李为签订了《梁河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授权其负责办理在其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信息资料的审核、系统录入并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等工作。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夫妻俩利用审核农户信息资料并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的便利,采取冒用、借用农户身份资料、虚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资料等方式,向县财政局虚假申报并骗取财产部门审核通过,先后多次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26572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款。
梁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为、尹云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在其二人经营的太阳能获得家电下乡经营资格后,代为审核农户资料及先行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条件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共谋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2657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行为均积极主动,故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