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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晕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人被定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13-12-06 11:14:21
本网讯(谭国军 黄俊灵)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陈文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文明无证且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东乡县人民医院右拐弯至舒同东路,与沿舒同东路由西向东张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事故。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71mg/100ml,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文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被告人陈文明与被害人张俊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张俊修理电动车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且无证驾驶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文明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文明犯罪情节较轻,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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