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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五男子伪造交通事故骗保两万余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2-09 10:05:18


    本网讯(张丽 葛晓艳)  为了免出修理费和从中获得修理费,修理店人员和两客户共同演出了一起交通事故来骗取保险公司保费。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邹雨根、梁勇等五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邹雨根驾驶赣CZ1799号本田车至被告人梁勇、欧阳春、钟阳健承包的宜春鑫海长安4S店修理,被告人梁勇估计修好车要2000多元修理费。因被告人邹雨根的本田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车损险。于是,被告人欧阳春、梁勇向被告人邹雨根提议,用被告人邹雨根的车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而且被告人邹雨根可以免出修理费,被告人梁勇、欧阳春、钟阳健也能从中获得汽车维修费,故被告人邹雨根同意了。同年5月2日,被告人苏长林驾驶其哥哥苏长磊的赣C16885号奇瑞车至宜春鑫海长安4S店修理,估计要花费3000元左右修理费,而该车只购买了交强险。被告人欧阳春、梁勇和被告人苏长林商议,用该奇瑞车和被告人邹雨根的本田车去伪造交通事故,让保险公司来赔偿,从而奇瑞车可以免出修理费。5月9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欧阳春、梁勇、邹雨根、钟阳健、苏长林等人开车至袁州区林业局附近路段,被告人苏长林驾驶赣C16885号奇瑞车停在路边,被告人钟阳健坐在奇瑞车内,被告人欧阳春驾驶赣CZ1799号本田车迎面撞上停在路边的奇瑞车,伪造了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撞车后,被告人欧阳春对被告人邹雨根说要将两车相撞的事故说成是因为被告人邹雨根驾车违规左拐,撞上正常直行的被告人苏长林驾驶的奇瑞车,责任全在被告人邹雨根。而后,被告人欧阳春、钟阳健离开现场,被告人邹雨根、苏长林留在现场,由被告人邹雨根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勘察员进行了勘察,当时勘察员准备联系宜春广本4S店修理撞坏的汽车,但是被告人邹雨根坚持要到宜春鑫海长安4S店修理,然后,被告人苏长林就联系被告人钟阳健叫拖车将撞坏的汽车拖到宜春鑫海长安4S店进行了修理。然后,被告人邹雨根拿着宜春鑫海长安4S店出具的维修报价单和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理赔。7月18日至19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将25900元保险金转至被告人邹雨根的农行卡上。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给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雨根身为投保人,伙同被告人梁勇、欧阳春、苏长林、钟阳健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五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梁勇、欧阳春、邹雨根共同商议后编造了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并实施了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苏长林、钟阳健虽系经提议后参与犯罪,但积极参与了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行为,并联系拖车将车拖至宜春鑫海长安4S店修理,应当认定为主犯,故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苏长林、钟阳健为从犯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欧阳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阳春是从犯的意见,与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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