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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涉嫌聚众斗殴等多罪被判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3-12-09 10:14:23


    本网讯(杨寿健)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峻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宣判。被告人杨峻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峻所犯罪行如下:

    聚众斗殴  2012年5月2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杨峻伙为实施报复,伙同同王某、闵某等人在樟树赣江大桥张家山桥头,持枪拦截曾经两次抄他开设的赌场的“老日”等人,双方发生枪战,被告人杨峻和另2人被枪击中。经法医鉴定,一人为轻伤甲级,2人为轻伤乙级。

    非法持有枪支  2013年1月23日,樟树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杨峻后,从其随带的挎包内缴获一把仿六四手枪。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制式子弹。

    故意伤害  2010年9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杨峻纠集四、五个年轻人开车来到樟树市香格里拉珍味馆旁,持刀对被害人邓某追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2011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峻伙同杨某等人在樟树市休闲花园对面的一个居民小区内的一家麻将馆,将被害人王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故意毁坏财物  2011年7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杨峻伙同三名男子手持锤子冲入樟树市香格里拉珍昧馆,将馆内的消毒柜、展示柜、酒、玻璃大门等物品砸烂。经樟树市物价局鉴定,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制15513元。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峻纠集多人在交通要道持枪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5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峻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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