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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时以凶器抗拒抓捕 构成抢劫从重罚
发布时间:2013-12-09 10:29:39
本网讯(胡向左) 一男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并且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以凶器相威胁。日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易裕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易裕华来到位于吉安县敦厚镇君山大道的“佳通轮胎”店,盗走现金200余元。2013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易裕华来到吉安县敦厚镇赣江大道“兴华食府”,见店主等人在店门口做事,店内无人,便从后门进入店内,用螺丝刀撬开收银台,盗走抽屉内现金100余元。2013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易裕华来到吉安县妇幼保健院四楼财务室,用螺丝刀撬开办公室的门,盗走办公桌抽屉内现金100余元。2013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易裕华一人骑助力车来到吉安县中医院一楼办公楼前,爬窗户进入医院财务科办公室,盗走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030元。2013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易裕华一个人骑助力车来到吉安县海尔希望小学对面的“广成铝材”店,盗走现金1600余元。 2013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易裕华骑助力车来到吉安县高速路口“绿源乡土菜馆”,见店内无人,便用起子撬开前台柜台,盗走柜台里面所有现金约800元,准备出门时被店主发现,易裕华骑上助力车欲逃离现场。店主肖润媛抓住助力车后备箱阻止其逃走,店主吴光卫则抓住易裕华衣领将其拖下车。易裕华从身上拿出一把起子高高举起,并要求店主放过他,店主吴卫华怕易裕华行凶,便松手放易裕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易裕华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易裕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5日被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2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裕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裕华在盗窃他人财物时为抗拒抓捕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易裕华所犯盗窃罪、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易裕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易裕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依法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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