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聪 苏娟) 作为月嫂本应用心服务好雇主,但靖安一月嫂却将心用在盗窃上,趁雇主外出之际,月嫂连续三次在卧室盗窃手表、金项链、手机电源等物。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春霞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
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春霞通过南昌“银保姆”家政公司介绍来到靖安县政府院内宿舍受害人陈某家中当月嫂。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春霞在受害人陈某家中卧室梳妆台的抽屉内窃得一块女式手表;2月28日在受害人陈某家中卧室衣柜里的挎包内窃得一根金项链、一个玉吊坠;3月11日晚上在受害人陈某家中客厅茶几上窃得一块Resiter手机电源,并将窃来的物品藏匿于其个人所有的棕色旅行包内。3月12日被陈某当场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的金项链价值4748.49元,手机电源价值200元。女式手表一块,玉吊坠一个经公安机关多次查找,无法给出鉴定意见。案发后,赃物全部追回归还了受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春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948.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