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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做好民事案件的调解
作者:易青洪 发布时间:2013-12-09 13:39:44
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认可,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调解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有的魅力,要真正做好法院调解工作,使之既要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和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还要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满意,并非是件容易的事。同样一件案子,实践中如交给不同的法官进行审理,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这其中就有一个调解策略与技巧问题。笔者就实践中如何做好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体会。 一、法官要做一个好的听众。法官的定位主要是“居中裁判”,因此,法官应该少说,多听,多思,一个多嘴的法官不会是一个好法官。法官在倾听的时候注意力必须高度集中,目光注视陈述者。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善于倾听是非常重要的,有人曾经从社交艺术的角度评价倾听的重要性,说“十句恭维也不如一刻凝神倾听使对方感受到尊重”。法官在审理调解案件时,从案卷中掌握的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即双方争议的焦点后,运用调解艺术应该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诉请和辩解。在调解案件时,法官应具备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心声和要求,充分给予双方陈述法律事实和辩解的机会,这时法官要处以中立的态度,做到心态平稳,不能以自己的好恶表现对某一方的不满或赞同,这样会影响到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的调控。耐心听取当事人双方或代理人充分极尽的表达自己的意愿,除对影响调解程序和可能发生争斗或其他严重违法的特殊情形外,一般不打断或制止一方的发言,让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或陈述案情时,时刻注意了解案件的真正起因和真正的法律事实及双方存在的根本争议的焦点。以便在从卷宗材料掌握的案件事实上,及时了解案情,找到双方争议的要害所在,及时控制或找准机会,作为调解的切入点,来达到调解的目的。 二、法官要充分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在调解案件时,及时释明解释案件当中的法律规定及理解,和纠正当事人双方对某一个法条或法规不正确的理解,打消当事人双方在法律理解上的差异,统一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以便使当事人双方对所请求的法律依据和辩解的法律依据有个正确统一的理解。例如在调解有关合同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在请求定金双倍返还诉请的情况下,还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金,来赔偿受到的损失,这是对合同关于违约金理解的误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签订有定金条款的,同时又有违约金条款存在时,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时,只能在法定两项权利中选择其一,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20%,在这种情况下,使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法律,以此为切入口,达到调解目的。在对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时,一方当事人往往认为,应该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给付欠款利息。原告所要求的双方约定的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认为是高利贷,是违法的,不予给付过多利息。这时法官就要及时释明法律,即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双方的约定的只要不高于此项规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样及时消除一方对法律的不正确的理解,达到法律上的统一,从而及时找准机会进行调处。在普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离婚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以外的法律规定都存在着一些疑问,这些疑问在调解前不解决,会影响调解的进行,这时当事人往往首先向法官咨询相关规定,比如什么是共同财产,什么是婚前财产,什么是婚后财产,双方外债法律是怎么规定,和有关继承人及继承顺序的相关规定,以及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相关规定的问题,这时法官就要及时正确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认识一致,以便消除当事人在理解法律上的差异,然后进行调处达到和解目的。 三、法官要适当的应用调解方法。调解方法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工具和保证,没有一套行之有效、因案制宜的调解方法,很难做好调解工作。要做到因案制宜选择调解方法。每一件案件当事人不同,案件的事实、分歧也不同,调解的方式也应有所区别。对此我们应当对症下药,找准争议焦点,制定调解策略及重点,寻求最佳的调解思路,采取最适合案件特点的调解措施,做到灵活多变,防止调解机械化。如采取以下调解方法。一是保持中立取得当事人信任,保持中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不偏不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起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这是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二是把握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法官应当通过阅卷审查、证据分析、听取当事人陈述和案件审理的方式,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理顺法律关系,这是能够正确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三是对当事人主动引导,做调解工作,法官不仅是裁判者,还应当积极充当双方关系的斡旋协调者。在调解中法官不能机械理解当事人自愿原则,要把程序上的自愿与实体上的自愿结合起来,才能引导当事人展开调解,仅仅在程序上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的作法,是不能打开调解局面的,当出现调解僵局,法官应当主动介入打破僵局。四是运用当事人的社会力量,在法官办案过程中,除了案件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会带来阻力外,很可能还有许多案外人通过各种方式向当事人施加压力,影响当事人的决策,这样的阻力是不可避免的。作为调解法官应当充分认识到我国“人情社会”的正反面作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和调解方法巧妙地将这些阻力变为助力。五是真情感化、引导,法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者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沟通,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激励和引导,使其产生对当事人所要求和期待的行为,满足当事人对方的某些需要和某些权益的实现,从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调解法官的心理对策在当事人纠纷心理施加积极影响的过程中,还应根据当事人心态的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使所采用的心理对策能够更好地发挥“以心攻心”的作用。 总之,法院民事调解工作是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今天,作为一名肩负民商事案件审判责任的法官,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尽可能减少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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