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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因爷爷摔死赔偿未果寻衅滋事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12-10 09:05:08


    本网讯(黄安 蒋煌)  爷爷帮邻居做房子不幸摔死,孙子因赔偿未到位纠集朋友寻衅滋事。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即被告人邱亮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邱怀德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邱发云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由被告人邱亮、邱怀德分别赔偿因程宇林死亡所产生的误工费、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51333.07元和34222.05元。

    2012年9月4日,江西省上饶县田墩镇村民邱厚旺在帮被告人邱怀德做房时推车绊倒摔伤。在医治过程中,邱厚旺家人多次与邱怀德就医疗费用事宜要求赔偿,但一直协商不成。9月7日邱厚旺因医治无效死亡,双方又因死亡赔偿事宜发生争吵。9月8日,被告人邱亮(即邱厚旺的孙子)纠集程宇林等人持铁棍等工具欲前往邱怀德家意图闹事。被告人邱怀德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村镇干部报告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当日早晨,被告人邱亮、程宇林等人手持铁棍,不顾公安人员与村镇干部的阻拦,和邱怀德、邱发云等人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程宇林颅脑重度损伤,于2012年12月14日医治无效死亡。程宇林的父亲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两被告人赔偿其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415786.25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亮因民事赔偿事宜与他人的纠纷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公然纠集数十人携带铁棍等器械与他人殴斗,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程宇林系受邱亮之邀参与滋事,对程宇林的死亡,被告人邱亮应承担责任;程宇林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其受人之邀参与殴斗,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和明知有被伤害的风险,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邱怀德在防卫当中超过必要限度,导致程宇林被击打致伤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应承担防卫过当之责,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因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邱发云作为邱怀德堂侄,为保护邱怀德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参与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应属故意伤害案的共犯,但念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邱亮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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