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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他人遗忘信用卡取钱被判拘役一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10 09:08:13


    本网讯(马涛)  一男子去银行取款机取钱,见上一位取钱的顾客遗忘了信用卡,便取走了该卡上的所有现金,本以为是天上掉的馅饼,只是意外之财,却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的信用卡诈骗罪。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年4月30日16时许黄坚用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在工商银行贵溪支行大厅的ATM机内取款2000元后,将该信用卡遗忘在ATM机内未进行退卡操作。黄坚离开同时被告人张青和妹妹张婷到工商银行贵溪支行大厅的ATM机内取款,当发现被黄坚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时就试着操作了一下,在确认取款人已走的情况下,被告人张青就操作该台ATM机取款直至不能进行取款操作,分四次每次3000元从卡里共计取出12000元钱,并占为己有。2013年5月6日,黄坚到贵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5月7日被告人张青被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同日将12000元钱和信用卡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青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取款12000元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青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赃,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青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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