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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同行女饭菜中下“迷药”劫财领刑14年
发布时间:2013-12-10 09:36:20


    本网讯(周维)  一男子在认识陌生女子第二天便殷勤约见,女子在吃了男子提供的饭菜后昏睡过去,该男子乘机劫走女子钱财。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业亮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王业亮自称姓李在上高墨山结识陈某(女),双方互留手机号码。5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业亮通过手机短信约陈某到万载,并在万载英发住宿部开了304、305两间房,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业亮从万载租乘赣CX9129出租车到上高墨山接陈某,与陈某乘坐该车返回万载,到万载后,被告人王业亮将陈某带至英发住宿部304房,在房间内,陈某吃了被告人王业亮提供的饭菜、水,被告人王业亮还提供一种胶囊给陈某吃,待陈某昏睡过去,被告人王业亮趁机劫走陈某随身携带的6000余元人民币、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于第二天凌晨3时逃离英发住宿部。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王业亮被抓获归案。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劫走的黄金手镯、黄金项链、黄金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30411元。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的尿液中含有安眠镇静药佐匹克隆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王业亮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7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业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麻醉药物麻醉陈某,劫取陈某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业亮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业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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