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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四“鱼霸”强买强卖赚差价获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3-12-10 09:54:57
本网讯(吴艳香)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彭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彭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彭阳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彭伟、彭明、彭水看到武术库叉里每年能盛产大量鱼,遂想找承包库叉的老板王三贩鱼挣钱,但王三未答应。为迫使王三答应把鱼卖给他们,三被告人经常提着鱼网到库叉里捕鱼,并多次找王三,威胁王三将鱼卖给他们,否则其他来武术买鱼的人的车子就出不了武术。王三受到威胁后,迫于无奈才答应将鱼以低价格卖给彭伟、彭明和彭水三人,鱼贩再到三被告人手中调鱼。2010年度,三被告人共从中赚取差价29000多元,除去开支,三人各分得8000余元。 2011年10月份,因快要捕鱼了,王三打电话给彭伟,他想分别给彭伟、彭明、彭水、彭阳每人5000元钱,叫他们不要管捕捞的事,他自己找鱼贩子收购鱼,但四被告人不同意。在捕捞前,彭伟、彭水、彭明三人先后几次找王三,要王三把鱼卖给他们,因为彭伟等人说的价格低,王三不同意,他们就威胁王三,如果不把鱼卖给他们,来武术买鱼的车就出不了武术,并叫人去库叉用网捕鱼。王三无奈,只好再一次以较低价格卖给他们,鱼贩再到彭伟等人手中调鱼。四被告从中可挣取差价,共赚得51200元,除去开支,四被告人每人分得赃款12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伟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其缓刑考验期限至2012年7月期满;被告人彭明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2月1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伟、彭明、彭水、彭阳违背他人意志,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鉴于被告人彭伟、彭明、彭水、彭阳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退清了所有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伟、彭明曾因犯罪被判刑,系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又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阳只参与其中一次犯罪,相较其他被告人的量刑应当从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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