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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科男骗租出租车行抢劫 潜逃13年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0 10:20:00
本网讯(匡慧英 刘红连) 13年前吉安市吉州区一男子不务正业,伙同他人骗租出租车,然后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日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易冬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4日,被告人易冬苟在邓本虎(已判决)、罗声源(已判决)的纠集下,预谋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三人窜至吉水县八都镇,以搭乘出租车为名,骗租习国华夫妇驾驶的赣D35664号出租车。当车行至吉州区万猪场附近时,邓、罗、易三人采取威胁、搜身的手段,劫得习国华夫妇现金70元、一张一美元钞票、一张磁卡以及两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949元和589元的金戒指。 2000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易冬苟与邓本虎、罗声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由被告人易冬苟窜至万安县城,骗租被害人卢晓寒驾驶的赣D55595出租车到吉安,邓本虎、罗声源在作案地点等候,当车行至吉安电缆厂围墙路段时,易冬苟见邓本虎、罗声源后叫被害人停车,当车停下后,邓本虎上前将汽车钥锁拿掉,易冬苟拿起车上的螺丝刀对卢晓寒进行威胁。三人强行要卢晓寒坐到车后排,由罗声源、易冬苟将卢晓寒夹在中间,邓本虎驾车开往吉安县敦厚镇。在车上,罗声源、易冬苟劫得卢晓寒现金560元和价值人民币1660元的爱立信手机一部。赃款、赃物三人共同挥霍。 2000年6月6日被告人易冬苟因本案被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2日被告人易冬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款1276元,同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另查明,1995年4月5日因盗窃罪被吉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冬苟在他人的纠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易冬苟在团伙抢劫犯罪中参与作案二次,在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易冬苟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易冬苟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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