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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司法模式“对接”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探究
作者:张博 发布时间:2013-12-10 13:44:57
内容提要:马锡五司法模式作为我国颇具特色之司法传统,在稳定社会,教育群众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借鉴马锡五司法模式的优秀传统,探究基层法院在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通过司法模式与社会模式对接,“沉下去”普及法律知识,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举措,力促进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更好开展。 关键词: 目标 权益 未成年人 社会管理创新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专门提出了司法工作“一个目标”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一条主线”,即公正司法、为民服务的新要求,在新的历史阶段下,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和促进为民服务成为法院工作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须加以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基层法院落实公正、为民的切入点是什么?基层法院保障公正参与农村社会矛盾化解与农民合法权益保护是否应发掘传统资源?有益的、行之有效的传统司法经验基层法院是否可以能加以利用、使之本地化?通过对新中国司法传统的研究发现,马锡五司法模式作为当代中国颇具代表性的司法传统,若能用公正、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结合其以教育、服务为特色之司法传统,并在实践中融入本地化创新举措,将会在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各个领域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一、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及现状 未成年人是未来祖国的花朵,是明天社会的栋梁,对广大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我国人权益保护的一项主要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权问题越来越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我国制定的各项法律规章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合法权利保护等多个方面,已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法律“防护网”,2006年12月29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审定,于2007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里程碑。 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系统工程中,关于农村未成年人问题不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主体工程,而且还是牵动全局的庞大群体工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亿多,农村未成年人为2.26亿,约占全国未成年人总数的61.2%,不仅人口数量庞大,而且由于教育、文化、经济条件的差异,导致农村未成年人在安全防范、法律常识、权益维护及救助知识等的学习、宣传普及方面与城市未成年人存在很大差别,纵观现今新闻媒体报道暴光的诸如湖南一农村小学长期组织学生参与国外“黄金大米”试验、多宗各地学校、幼儿园发生的学生受害的案件来看,大量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新的问题还在不断地增加和扩大。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加快发展及全面实现小康建设过程中,由于大量年轻成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空巢、留守”家庭增多、社会管理与调控机制未能与农村社会发展相协调、农村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中执法与立法的不配套、地方政府还未真正将其纳入议事日程来抓、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尚未形成社会合力[1]、大众传统道德理念教育趋弱化但并未建立起有效地社会新道德、新风尚,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等种种原因,加之广大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没有生活经历和社会经验,没有正确处理事务的能力,在独立性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心理承受能力却依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抵御社会上不良风气侵袭、抵抗诱惑的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已经到了非重视不可的地步,以上列举的实例及基层法院受理的日益增多的涉及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案件就是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性问题的集中表现。 目前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及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案件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占比率最多;第二类是被抚养权、被抚育权案件,所占比率次之;第三类是虐待类案件,所占比例较小。这三大类案件反映侵害农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为:未成年人身体被他人直接侵害;因父母分居、离异及其他原因造成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甚至连基本生活也未能保障;因家庭成员间无休止的吵闹或在父母离婚过程中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未成年人生活中受到家长经常性的打骂、恫吓、冻饿等伤害以及被虐待至残甚至死亡等。鉴于以上发现的问题,司法保护被认为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马锡五司法模式基于农村司法工作之特色、意义 (一)马锡五司法模式的历史特点 马锡五工作、生活的陕甘宁边区所处的经济、文化教育条件十分落后,现代工商业几乎为零,文盲率达99%以上[2],根本无法发展以发达的律师制度为基础的对抗式诉讼制度。要想做到审判与公正,以马锡五为代表的边区审判人员就不能像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司法审判人员采取“堂审案”式的审判方式,通过审判人员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就地审判;调查研究,了解真相;关注群众呼声,听取群众意见;教育和解为先,倡导服法理便群众;以迅速解决纠纷为出发点,以调解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运用司法民主路线,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对错的基础上,听取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意见,案件处理结果通常合情、合理,故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可以用“走司法的群众路线”一言以概之。 (二)马锡五司法模式的功能 从当时社会效果来看,马锡五司法模式有效缓解了边区的社会矛盾,宣传了党的政策方针,促进了生产,稳固了边区人民政权;间接地推行了民主政治,促进了社会的改造与价值观形成;另外,通过典型案件的审理宣传了现代法制观念,教育民众并提升了整体素质。从现实性法律效果来看,马锡五司法模式实现了个案审理的公平正义,使民众相信司法,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化解矛盾,从而确立起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令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 简以概之,以深入群众、分清是非,运用调解为化解矛盾主要方式的马锡五司法模式对我国司法与审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新中国的司法实践都分证明,马锡五司法模式在稳定社会,巩固政权,教育群众,促进生产等方面,乃至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都将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成为中国近百年来形成的具有本土特色的重要的司法传统。 三、“目标”要求与现阶段法院倡导马锡五司法模式化解矛盾为民服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机联系 当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亦提出“一个目标、一条主线”的总体思路,该思路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为全国法院今后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历史的巨轮在不断前行,同时却有着似曾相识的情节在重演,我们会发现不同时期的社会现象却折射出相同或类似的问题。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上世纪40年代,期间中国的社会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马锡五那个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现今早已不复存在,按照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事物的发展是螺旋式上升的,同一事物在发展的某一点上在不同阶段具有相似性,推动事物前进的矛盾具有共性和差异性,反观现阶段我国司法进程的突出特点,其仍表现出一定的相似(共)性,具体表现为:(一)国家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均衡,中西部及某些边远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更为滞后,现代司法观念还未深入人心,而且这些地区缺乏优质的司法资源,国家一直严格实行司法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每一位需要法律帮助的未成年人有时甚至无法找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与帮助,致使无法展开严格意义上的对抗式的诉讼模式;(二)当前很多地方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现象较为突出,单纯地利用正常化、常规性司法权难以应付众多维权纠纷,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加以化解和疏导;(三)涉及农村未成年人权益及其他利益保护的制定法体系正在逐步完备,但法律具有滞后性,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山区、少数民族聚集区更为明显,倘若不顾及民间风俗习惯,生搬硬套地适用法律难收到良好效果,有时反而会激化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3]通过与前述的马锡五开展工作时期的社会现状与社会矛盾的分析、比较,可以发现我们所处的司法矛盾和社会矛盾与马锡五所处时代的矛盾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处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法院大力倡导、开展马锡五司法模式化解矛盾、服务群众,并展开对农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努力是切实可行的。 2012年8月底,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茶镇法庭通过巡回审理,深入山区当事人家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21万元死亡赔偿金引发的祖父与孙女之间的分割抚恤金纠纷,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融和了双方间的亲情。 原告刘夏夏系第一被告刘启明的亲孙女,也是第二被告刘春春同父异母的妹妹。刘春春、刘夏夏(均系化名)的父亲刘圣金生前结过两次婚,但均离婚。2011年2月,刘圣金在淳化某厂矿打工时不幸遇难身亡,获赔21万元死亡赔偿金。嗣后,其亲属间因抚恤金分割引起纷争,最终对簿公堂。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茶镇法庭审判人员通过走访当地村组干部及群众,了解了案情,查明:原、被告均住西乡县五里坝镇台子村四组,刘春春现年16岁,系在校学生,父母离婚后,其母很少对其尽抚养义务,便一直与80岁的爷爷刘启明相依为命,父亲去世后更使其生活雪上加霜,面临着沉重的生活负担。刘夏夏现年6岁,自父母离婚后,便与其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生活环境较为稳定。在询问刘启明时,他始终对立情绪较大,说没见过孙女与爷爷争财产的,表示从没有刘夏夏这个孙女,钱是一分钱也不会给的。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如果草率处理,会疏远这个家庭的亲情,更会使经受着老年丧子之痛的刘启明永远无法打开心结,案件的处理结果只会案结事不了。为此,审判法官在庭审后,邀请村组干部和邻居共同给刘启明做工作,打开老人心结,力促调解。通过法官和旁听群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导之以行,从亲情、血缘方面出发,让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最终,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5万元,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当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6岁的刘夏夏亲切地叫了一声刘启明“爷爷”,80岁的刘启明老人被一声“爷爷”感动的情不自禁地流下了眼泪,现场气氛顿时变的既温馨又亲切动人,此刻,久违的亲情在法官的真诚努力下终于得以修复。[4] 四、倡导马锡五司法模式对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作用及实现途径 (一)通过马锡五司法模式与社会模式的“对接”,有利于最大限度化解和妥善解决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纠纷案件,力争开庭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充分保障未成年群体权益。 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各种社会思潮涌动,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文化的需求急剧扩大,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出现了很多弊端,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受到各方面、多种形式的侵害,诸如家庭教育管理不当与监护的缺失;农村学校教育的缺失与偏差;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与经济利益的诱惑;农村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法律观念及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都会造成农村未成年人权益被忽视甚至被随意侵害,如此种种,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毛泽东曾说过:“少年强则中国强”,在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时期,通过运用、倡导马锡五司法模式,征对农村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细致的司法保护,并将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有机联系起来,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对农村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绝不能停滞在喊口号的表象上,也不能置于经济建设之后,应该与其他工作同步,并要真正作为系统的工程来抓,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教育、引导、维护职责,通过审理典型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不法侵害行为和不法分子,才能在社会中树立起人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促进广大农村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培育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贯彻马锡五司法模式,要求“沉下去”贴近群众,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农村未成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马锡五司法模式的精髓是从群众来,到群众去,走司法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的核心是关注民生、倾听民意。所以,运用马锡五司法模式应抓住其核心本质——打破固有惯例、规则,因地制宜展开多种形式,促司法服务与时俱进。 据笔者经验看来,基层法院及派出机构通过定期开展“审判五进”、“送法下乡”、设立驻村“法官工作室”、对村(组)调解组织进行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主动向农村地区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结合案情到村开庭,通过群众现场参与庭审观摩,使乡邻深受教育。通过展示典型案例并有选择性进行报道,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大力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合理使用宣传栏、宣传画册等途径向大众展示法院公正、为民司法的新成就,努力扩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动员民众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法律……有效降低和震慑了征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提高法院公信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013年9月1日,地处偏远山区的西乡县人民法院茶镇法庭的法官如常对辖区附近的九年制学校的法制宣传栏内容进行新学期的首次更新,立刻就吸引了刚刚到校报名的一大群师生争相阅览……一年前茶镇法庭针对校园及学生群体的特点,经与校方协商,在校园设立了固定法律宣传栏。今年以来,法官为深化司法为民,共建平安校园,决定加强校园这个法制宣传阵地。校园法制宣传栏的内容以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法制报刊内容摘编为主,宣传内容上不仅有最新的法制新闻,同时涵盖有大量鲜活的司法案例,其中不乏很多青少年犯罪案例。为了让师生们看到最新法制新闻和案例,茶镇法庭的法官每半月都会及时对法制宣传栏的内容进行更新,有时还在现场解答师生的疑问,此举得到了师生们的一致好评,一位学生家长评价道:“我的孩子回家经常给我讲一些法律知识和犯罪案例,很多我都不知道,这个法制宣传栏的效果太好了。” (三)马锡五司法模式有力促进了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令社会对农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深入、富有成效。 广大农村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人数众多,但人小体弱、依赖成人,其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深入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既是落实、促进农村居民基本人权保护和顺应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方式变化的现实要求[5],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提升城市、农村社会协调发展与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马锡五司法模式一条很重要的经验是不拘泥于形式,采用各种方式为民服务,从而大量消弭矛盾。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基层法院在大力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时,应牢记创新的根本要求是新颖,这就要求在方式、方法上要区别于过去、高于过去,司法工作必须要有创新点,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中诸如因地制宜采用电话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想当事人所想,急诉讼群众所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打得嬴官司;坚持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推行法治进村镇、法治进校园活动,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法律更好地服务群众;设立巡回办案联络点、村组调解工作室,推行午间法庭、假日法庭,设立速裁法庭,邀请诉讼调解助理员参与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使审判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促进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使大量矛盾纠纷在基层得以及时化解,避免冲突激化,特别是一大批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的纠纷及时调处,显著促进了对广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引导农村未成年人不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同时树立了全社会共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法律氛围……一场细致、深刻的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更加促进了农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孜孜为民的各项司法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四)积极探索马锡五司法模式本质,以公正司法带动全民学法守法用法,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执政的法治形式。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捍卫者,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紧紧围绕执法办案这一立身之本,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基层法院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前沿阵地,立足农村社会,直面乡邻大众,身处法治建设的最基层,其司法职能的发挥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效能,也直接关系着公正、为民理念的贯彻,更关系到农村社会的未来走向发展。 1、立足实践,能动司法,不断提高审判效率与水平,增强全社会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审理案件,化解纠纷是法院基本职能之一,现阶段由于乡镇政府机构对乡村管理功能的弱化,直接导致农村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无从实现,因此现代乡村社会对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依赖程度显著增加,司法所具有的定纷止争、维权保障的职能作用受到高度重视。 法院通过优化办案水平,不断提高审判效率的司法行为,依法对危害行为特别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使绝大部分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有力保护,从而达到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2、马锡五司法模式的本质在于努力消除群众矛盾,追求纠纷处理良好的社会效果,基层法院要更加重视化解好农村未成年人权益纠纷,为孩子们的未来不遗余力。切实务求案结亦要事了的良好效果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重要任务,在日常司法办案实践中应始终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并作为结案首选。充分调动各类积极因素参与调解,多方面、多渠道发挥其调解效能,做到让当事人懂法、信法、守法,杜绝再次实施侵害行为,从而能彻底地化解纠纷,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又使法律的作用效果更持久。通过法官大量、不懈地努力,成功化解并保障了许多农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消除了未来可能发生的更多的隐患,为农村青少年逐步营造出健康良好、积极向上的成长氛围,自觉地为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贡献力量。 【注释】 [1]郝银忠著:《青少年法律与司法特别保护制度研究》第55页,群众出版社出版。 [2]陕西省档案馆、山西省社科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第六辑,第295页,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 [3]李克、宋才发著:《未成年人保护案例》第102页,人民出版社出版。 [4]引自西乡县人民法院国际互联网站,《分割抚恤金起纠纷 法官唤回祖孙情》一文,作者李强。 [5]沈德咏著:《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8日第001版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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