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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法院法官电话协调 千里和解纠纷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3-12-11 09:44:09
本网讯(杨镇海 蒋鑫)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通过电话联系协调,悉心劝导,成功执行一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相距上千公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月9日,申请人领到执行款后,向该院执行法官送来一面“办事神速 真诚为民”的锦旗表示感谢。 2011年10月31日,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金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贵州金腾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价值18.8万元的排污水泵、控制柜、稳压泵等水泵产品设备,交货地点贵州省金沙县金都国际。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2日内订货方付货款总额的20%,货物送达交货地时付货款总额的60%,调试合格后付货款总额的15%,留货款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一年后支付。同时约定订货方延期付款的,每日按延期付款金额的1‰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将价值18.8万元的水泵产品送达交货地点验收后,贵州金腾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6万元,余款5.04万元未付。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贵州金腾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由于尚欠货款未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9400元(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尚未到期),法院判决由贵州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万元(不含5%的质量保证金9400元),并按合同约定从2012年2月22日起每日按4.1万元的1‰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通过计算,被申请人需要支付货款4.1万元,并按4.1万元的1‰支付违约金,到现在为止大约为2.8万元左右。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相距较远,又都不在金沙,要通知双方谈一次话都不容易。当法官通知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时,被申请人提出其房产公司投资困难,要求免除违约金。执行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电话与申请人协商,给申请人在电话中讲明被申请人的要求及难处,做申请人的工作,叫其放弃。申请人听从了执行法官的劝解,同意给被申请人免除违约金,但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判决书中未判决的质量保证金9400元。 执行法官考虑到质量保证金9400元虽然没有判决,但最终被申请人是要给付的,又电话给被申请人做工作,开始被申请人想不通,但在讲明利害关系后,被申请人终于同意履行义务,并将货款4.1万元和质量保证金9400元交到法院,法院通知申请人来领取。申请人到法院领款时,对执行法官说:“我们以前申请执行的案件,没有一件有办得这样快的。”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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