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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一贩卖与非法持有毒品案宣判 2被告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1 09:29:00


    本网讯(杨素香)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熊海华贩卖毒品罪案和梁浩非法持有毒品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熊海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梁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8日上午8至9时,被告人梁浩通过短信和电话与被告人熊海华谈妥从其处购买麻果,并约好在樟树市某大酒店交易。当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梁浩驾车携带5万余元来到樟树市某大酒店。在该大酒店1508房,被告人熊海华告诉被告人梁浩麻果单价33元/粒,被告人梁浩遂将其带来的5万余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熊海华清点。在被告人熊海华数钱时,樟树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破门进入1508房,将被告人熊海华、梁浩抓获,并缴获麻果1577粒,毒资5万余元及计算器、吸毒工具等物品。经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1577粒麻果净重148.68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14%。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海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麻果是毒品予以贩卖,贩卖数量为148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浩明知麻果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持有麻果数量为148余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且其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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