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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阻碍“110”民警执法被判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11 09:41:24


    本网讯(黄隆瑾 胡建芳)  因小事发生争执打架,处警民警依法处理却遭阻扰、殴打。12月5日,江西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妨害公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赖晓、黄景、郑远因犯妨害公务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8月5日晚,被告人赖晓、黄景和赖林等人在歌厅唱歌后,因结账的事与店主温小明发生纠纷,在温荣的劝说下,赖晓与温小明达成了谅解。随后,赖林以要单挑对方等言语挑衅温小明。温小明便纠集温荣等人窜至被告人赖晓、黄景等人经营的夜宵店,对在夜宵店内的赖林进行殴打,进而双方互殴,被告人黄景遂向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8月6日1时30分许,公安民警赖某和温某、温某某等人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驾驶警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参与打架的温荣押到警车上,并将受伤的温小明也带上了警车准备送其去医院治疗。被告人赖晓、黄景看到这种情况后,便窜至警车前要继续殴打温荣和温小明,遭到赖某、温某等人的制止。赖晓、黄景便对处警民警采取语言威胁,拉扯处警民警的衣服,捶打警车引擎盖、前挡风玻璃等手段阻止民警将温荣、温小明带离现场,导致警车前挡风玻璃破裂,同时要求民警将受伤的赖林送到医院治疗。后在旁观群众的劝说下,赖晓和黄景才停止了阻碍行为,处警民警遂将受伤的温小明、赖林送至医院治疗,并将温荣带离现场。被告人郑远得知赖林被温荣等人打伤后也赶到医院,当发现温荣仍在警车上后,便大声谩骂、威胁温荣,推撞处警人员,想上前殴打温荣,遭到赖某等人的制止,郑远遂用拳头殴打赖某。经鉴定,被害人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景赔偿了损毁警车的修理费人民币850元,被告人郑远赔偿了被害人赖某的医药费人民币256.40元。

     一审法院认为,赖某系公安民警,温某、温某某系公安巡防员,他们受110指挥中心的指令,于2013年8月6日1时30分许着装驾驶警车在被告人赖晓、黄景经营的夜宵店处理警情,系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被告人赖晓、黄景采取语言威胁、拉扯处警民警衣服、捶打警车引擎盖,打破前挡风玻璃等手段阻止民警将受伤的温小明和参与打架的温荣带离现场进行处理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被告人郑远明知处警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仍然使用暴力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民警身体实行打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郑远和黄景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和损毁警车的修理费,故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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