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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辛苦费"挪用资金 村领导班子集体过堂
发布时间:2013-12-11 11:59:15
本网讯(毛伟)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村领导成员的贪腐案,被告人章谷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林中信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龚树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上半年,江西省太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租用下坂村5至8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为了感谢下坂村书记、村主任在土地租金和管理费上给予关照,该公司支付被告人章谷城、林中信每人20,000元“辛苦费”。 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章谷城利用担任永平镇下坂村书记的职务之便,未通过财务审批,指示下坂村报账员龚树生提取下坂村50,000元资金,用于购买永平镇步行街商铺房和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2012年2月1日,被告人章谷城归还5,313元,剩余的44,687元至案发后归还给本单位。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龚树生利用担任永平镇下坂村报账员的职务之便,用白条收取下坂村火炮厂仓库老板黄某20,000元管理费。2012年年底,被告人龚树生再次收取下坂村火炮厂老板黄某20,000元管理费。被告人龚树生收取这40,000元钱后一直未入村财务账,而将该款中的11,000元资金挪借给朋友贡某进行营利活动,将其中的24,500元资金用于自己和他人合伙的经营活动,余款4,500元被被告人章谷城借出用于村公务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龚树生归还了40,000元资金给本单位。 综上,被告人章谷城受贿20,000元人民币,挪用资金5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林中信受贿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龚树生挪用资金35,5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谷城、林中信分别利用担任永平镇下坂村书记、主任职务的便利,在租赁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分别非法收受他人20,000元“辛苦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章谷城、龚树生分别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被告人章谷城、龚树生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中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同时,三被告人积极退缴了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林中信、龚树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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