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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公安人员结伙持械劫财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3-12-11 15:08:55


    本网讯(匡慧英 刘红连)  新余市渝水区一男子伙同他人冒充公安人员,结伙持械并实施暴力劫取他人钱财,虽然被批捕在逃多年,终于落网。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有珠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有珠、陈小明(已判刑)在同案犯黄勇、王胜珠、陈平(均已判刑)的纠集下,经预谋后,于1993年10月10日下午,携带仿真火药枪、警服及停车牌等作案工具,从新余坐客车至吉安县北源乡后,五人来到吉新线71—72公桩处伺机拦车抢劫。

    11日凌晨3时许,黄勇着警服用停车牌拦下上高县一辆货车,以检查三证一票及危险品为名,将司机叫下车,车上两位货主看情况不对,持铁棍下车,被告人吴有珠等人吓得躲开,抢劫未遂。11日早上,五人从北源乡乘车到达吉安市开旅社睡觉,下午吃饭后买了三根木棍用以作案,之后,五人携带作案工具乘车再次来到71-72公桩处伺机作案。晚上7时许,黄勇着警服用停车牌拦下上高县一辆车号为江西32-69975东风平头车,黄勇等以检查为名,将司机叫下车,并上车翻驾驶坐垫,遭到被害人反抗,被告人吴有珠与同案犯王胜珠、陈平、陈小明则持木棍、用仿真火药枪上前进行威胁,并对车上货主及司机进行殴打,当黄勇搜得货主装有现金38000元的编织袋后,便指使同案犯及被告人吴有珠逃离现场。次日,当五人乘车返回吉安市北门岔路口时,同案犯黄勇、王胜珠、陈平、陈小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有珠脱逃。

    1994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有珠经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最近,被告人吴有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有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的纠集下,公然冒充公安人员,在公路要道上,结伙持械并实施暴力劫取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本案事发于1993年10月,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吴有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吴有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吴有珠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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