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戴学军 朱玲) 暴力向熟人“借”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庭审时,被告人王斌、王华、张清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提出质疑。2012年12月10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斌、王华、张清有期徒刑五年、六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3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斌、王华、张清三人在本市怡家艺术酒店住宿,王斌、王华因赌博输钱便商量找被害人李云“借”点钱用。次日早上,被告人王斌叫上张清并驾奥迪汽车(该车系王斌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载王华、张清二人至被害人李云家门口守候。当天8时许,李云从家里出来,被王华叫上了车。三被告人将车开到月湖区大塘李家附近变电站围墙外空地处,王斌逼李云借2万元,李云未同意,王斌、王华威胁说不给钱就让李云死在这里,接着王斌又单独把李云拉到一边,言语威胁,李云被逼无奈答应给六千,王斌未同意。随后,王斌、张清各拿一把长五十公分左右的尖刀,王华拿一把长五十公分左右的砍刀围着李云,王华威胁说今天不给钱,就叫李云住院,并用砍刀刀背朝李云背上砍了一刀,李云仍未同意给2万。之后,三被告人把李云载至一八四医院CT室门口一角落,王斌对李云说这是最后一次机会,数三个数,再不给钱就杀了李云,李云因害怕便打电话向其姐夫借2万元,并带三被告人到其姐夫的汽车美容店,由店内会计到工行取款2万,当场交给王斌,三被告人这才将李云放走。案发后,王华分得8000元,王斌分得9000元,其余赃款用于支付酒店住宿及租车费用。经法医检验所见被害人李云左肩胛区见一6.2cm的条形青紫,并鉴定被害人李云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斌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云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李云的谅解。
对三被告人提出的质疑 ,法院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我国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王华、张清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持刀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斌、王华事先预谋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清事先没有参与预谋,事后也未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斌、张清的家属已替其交纳罚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