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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剑客”结伙租车跨省入店行窃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12 09:46:52
本网讯(黄美干 陈刚) 贵州籍男子杨生是一累犯,其老乡吴寿勇也因犯罪被判过刑,有前科劣迹,二人出狱后不思悔改,还与另一名老乡组成“三剑客”,租车到广西南丹县车河镇寻找盗窃目标,踩好点后找准时机用手撬开3间店面的卷帘门,盗走店中的上万元财物,三人最终纷纷落网受刑。 12月10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盗窃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黄金林、杨生、吴寿勇犯盗窃罪,均判处被告人黄金林、杨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吴寿勇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黄金林于2013年5月5日从贵州省凯里市永安车行租了一辆奇瑞小轿车,后邀被告人杨生、吴寿勇一同于5月7日,到广西南丹县车河镇农贸市场,寻找作案目标。5月8日3时许,三被告人窜到车河镇农贸市场一楼61-62号李万平经营的化妆品店,将化妆品店的卷帘门撬开,杨生、吴寿勇在门口放风和接应,黄金林进入店内将3套化妆品及1电脑等物品盗走。随后,三被告人又窜到车河镇吕军民经营的“靓丽一身”、“城市佳人”撬开卷帘门,将两间门店内的2台电脑、2个钱盒等物品及1 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3台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退还失主。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6 4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金林、杨生、吴寿勇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财物价值17 4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金林驾车邀约他人,进入门店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生、吴寿勇放风接应黄金林完成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重新犯应判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寿勇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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