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曹强 黄聪 苏娟) 男子因所就职的工厂拖欠了工资,不采取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趁厂里无人看管之际,带领废品收购公司到厂内看货,将钢材偷偷卖掉。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汤海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受害人张某(系美籍华人)在高湖镇老木材办了个焦炭厂。2012年4月至8月被告人汤海星在张某厂里陆续做事,张某拖欠被告人汤海星劳动工资至年底未付清。被告人汤海星为拖欠工款之事曾找高湖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请求调解,因张某回家过年而未调成。2013年2月5日,被告人汤海星来到靖安县某废品收购公司找到余强,万毛毛谎称有人委托其处理废铁。当日,被告人汤海星趁张某厂里无人看管之机,带余强、万毛毛来到高湖镇张某厂内看货。并谈好以每吨2000元收购。当日16时许和次日,余强、万毛毛雇请他人驾驶江淮汽车和三个搬运工。将张某厂内的大、中、小铁箱100多个、旧钢铁板一块、废旧钢板角料、切割机一台、粉碎机及启用设备、自来水管10根、铁板车1辆、叉车2辆、滑轮1个等物品装运到收购部,总重8.94吨。被告人汤海星得赃款18000元。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21855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海星主动退清了所得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海星以受害人张某拖欠其劳动工资之事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张某厂内无人看管之机,将张某厂区内的铁件运走变卖,价值218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海星案发后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海星有期徒刑三年左右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汤海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