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燕婷 郑婉) 1987年出生的男子不务正业,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将同村的俩未成年少女带至江西省永修县艾城镇,在艾城认识被告人肖文龙后,便与肖文龙商议引诱俩少女进行卖淫活动。日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以引诱卖淫罪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段宇星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将同村的未成年少女徐文丽(15周岁)和徐文倩(16周岁)带至九江市永修县艾城镇,在艾城认识被告人肖文龙后,段宇星与肖文龙商议引诱徐文丽、徐文倩二人进行卖淫活动。段宇星、肖文龙以卖淫是又轻松又赚钱的工作,每接一个客人可以获得300元的收入,而且嫖客的小费是额外收入,是处女至少可以得到五千元等金钱和言语的方式引诱徐文丽、徐文倩从事卖淫活动,徐文丽、徐文倩默认后,段宇星、肖文龙又以买化妆品、内衣、染发等形式,进一步引诱徐文丽、徐文倩二人从事卖淫活动。三天后,徐文丽、徐文倩被永修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找到,后随其亲属回家。案发后,两被告人各自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宇星、肖文龙引诱两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卖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诱引人尚未从事卖淫活动,未给被引诱人造成重大危害,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