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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毒枭”毒瘾难戒 再卖毒品“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3-12-13 09:25:56
本网讯(徐非) 17年前因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前又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今年熊全志再次因贩卖毒品被送上审判席。12月10日,江西彭泽县人民法院宣了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熊全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查明,2012年6月29日至30日的一天中午,吸毒人员何某与方某欲吸食毒品,何某便电话联系被告人熊全志。何某与方某二人随后来到彭泽县龙城大酒店,由方某到该酒店前台去办理开房手续,何某到该酒店三楼楼梯口处,将方某交给其用于购买毒品的现金人民币300元付给了熊全志,从熊全志处购得一小袋冰毒。何某、方某二人后在该酒店所开房间内将所购冰毒吸食。同年7月5日上午,何某与方某又欲吸食毒品,何某便电话联系被告人熊全志,随后二人再次一同来到彭泽县龙城大酒店三楼楼梯口处见到被告人熊全志,何某将方某交给其用于购买毒品的现金人民币300元付给了熊全志,从熊全志处购得一小袋冰毒。当日何某、方某二人离开该酒店后尚未吸食所购冰毒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方某车内扣押白色结晶一小包,后经检验重0.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被告人熊全志于2013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熊全志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9月22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全志目无法纪,明知冰毒是毒品而贩卖冰毒两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以从方某处扣押何某与方某向熊全志购买冰毒的数量0.38克确定指控被告人熊全志第二次贩卖冰毒的数量,另公诉机关未指控被告人熊全志第一次贩卖冰毒的数量,应认定为被告人熊全志贩卖少量毒品。被告人熊全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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